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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行 遵守交通新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30 00:00:00  阅读次数: 次】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同时,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

 

 

撰稿:李雨濛